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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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且將該項業務轉由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時,應於境外基金移轉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帳戶移轉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函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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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讓業務之銷售機構應於移轉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檢具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移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