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孳息再投資之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孳息再投資基金單位數分配作業,並依有權參與孳息再投資單位數比率計算至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單位數小數位數,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時,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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