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總代理人接獲境外基金機構孳息再投資之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有權參與孳息再投資分配之單位數、孳息分派比率、孳息分派金額、再投資淨值日、再投資淨值及孳息再投資分配單位數等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