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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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配息款項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銷售機構別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配息款項需與孳息分派金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即行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