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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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應於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五個營業日前,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及分派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孳息分派最近一期之基準日、預估孳息款項分派日期及得參與孳息分派之國內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