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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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交易資料中,屬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將同一銷售機構申購同一檔基金之買回資料,依照不同之孳息分派方式分別彙整,提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若屬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則不進行相關彙整工作,而係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申購資料,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