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境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及買回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2. 前項申請買回之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時,銷售機構應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銷售機構於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依前項規定操作交易將包含買回費用扣款之買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買回費用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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