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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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不符時,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經主管覆核後以傳檔方式取消該筆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重新上傳正確申購扣款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