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單筆扣款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另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申購扣款金額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