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1. 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2. 二、扣款行屬前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經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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