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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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資料查詢」交易,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確認內容無誤後,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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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與扣款行約定客戶自行至扣款行辦理核印作業者,銷售機構於扣款行完成核印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核對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