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申請辦理扣款作業時,應審核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下列事項:
    1. 一、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
    2. 二、客戶應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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