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具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
        1.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2.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3. (三)受款人帳號:
        1.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
        2.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4.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
      5. 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查詢。
    2.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操作「開戶帳號異動申請」交易,將開戶帳戶及買回款項帳戶等資料通知本公司,異動時亦同。
    3. 三、經本公司核對銷售機構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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