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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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俟該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及連線申請作業後,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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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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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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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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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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