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9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30條、第40條、第45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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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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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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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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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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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付公司債:指商業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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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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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債券之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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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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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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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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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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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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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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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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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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