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9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00300209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附件二(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8屆第4次自律委員會-基金廣告組會議決議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由資訊業者建置之網際網路(Internet)或販賣之電腦看盤軟體、行動看盤軟體或股票機等資訊設備,播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錄製之節目影(音)帶、刊登傳真稿或研究報告、發布財經評論或推介個股文章、或利用其他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目的之方式者,除免費提供者外,應與客戶簽訂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下列人員應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員工,且除主講人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資格外,其他人員應具備同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之一:(一)節目影(音)帶之主持人、主講人;(二)傳真稿、研究報告、財經評論或推介個股文章之製作人或評論人;(三)其他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目的而提供服務之人。
    2. 二、客戶應使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核發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網站或點閱以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目的之節目、文章或相類資料。
    3. 三、網路平台上須載有「○○資訊公司僅提供網頁/網站之建置及設計,本網頁/網站所載之證券投資分析內容,屬○○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需相關服務,請洽詢該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
    4. 四、資訊業者販賣之資訊設備內容有刊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之傳真稿、研究報告、財經評論、推介個股或其他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目的之資料者,須載明「本資料係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如對其有任何疑義或需相關服務,請洽詢該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
    5. 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資訊業者簽訂之契約除應就雙方之權利義務作約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資訊業者不得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委託核發客戶帳號及密碼。(二)資訊業者提供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平台,應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公司名稱作連結,不得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人員名稱作連結。(三)資訊業者不得藉此平台自行招收客戶。
    6.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播放其錄製之節目影(音)帶方式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應自播送之日起,保存一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2. 前項所謂免費提供,係指一般人自該網際網路或資訊業者販賣之資訊設備,獲取以前項方式提供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毋庸給付對價報酬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資訊業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