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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推薦證券商與第一上櫃公司訂定之委任契約應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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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任契約存續期間為第一上櫃公司之股票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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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上櫃公司依規定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應通知並徵詢主辦推薦證券商之意見。主辦推薦證券商對於所知悉之第一上櫃公司未公開訊息,並應善盡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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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於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每年協助第一上櫃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之相關作業及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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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推薦證券商應於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派員列席參與公司董事會,事後審閱董事會議事錄,並與獨立董事建立溝通機制。主辦推薦證券商應協助委任公司遴選適格之董事提名名單以組成有效運作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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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推薦證券商依本中心要求或依委任契約規定而有調閱相關資料之請求時,第一上櫃公司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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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推薦證券商依委任契約辦理協助第一上櫃公司法令遵循事宜,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如因可歸責於主辦推薦證券商之事由,致違反委任契約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對第一上櫃公司因此而造成之損害(如本中心對第一上櫃公司所處之違約金、變更交易、停止買賣、終止上櫃等,但不限於此)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