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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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事項,受益人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但應提出下列文件,經期信事業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核對無誤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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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蓋有留存印鑑或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書)及足以表明代理行為、代理權限、代理範圍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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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檢附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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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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