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受益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應填妥買回申請書並加具已登記於期信事業之留存印鑑或簽名。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向期信事業申請買回,或親赴期信事業或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申請買回。
-
受益人於申請買回後依各基金信託契約約定辦理撤銷該買回之申請者,應填妥撤銷買回申請書並加具留存印鑑或簽名之印鑑卡及繳回買回申請書受益人留存聯,向期信公司或原申請買回之機構辦理撤銷買回之手續。受益人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期信事業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完成登錄或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