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受益憑證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送期信事業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期信事業,期信事業並免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其質權消滅時,應向期信事業為消滅質權之登記。
-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受益憑證為設質之標的者,依該事業相關規定向受益憑證餘額所登載之機構申請辦理,並由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受益權單位數及收益分配約定事項通知期信事業辦理登記。
-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基金分配收益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期信事業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