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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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通訊地址,以受益人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受益人,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之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符時,以受益人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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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益人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受益人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期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