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辦理過戶之受益人,若屬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在過戶登記申請書加蓋登記於期信事業之留存印鑑或簽名。
  2. 未成年受益人已達成年,受監護宣告之人恢復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經撤銷者,應由該受益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或撤銷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向期信事業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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