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之轉讓,應向期信事業或其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其轉讓非經期信事業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登記於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期信事業或保管機構。
  2. 受益憑證之過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受益憑證私人間直接讓受:
      讓受雙方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2. 二、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1. (一)檢附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2. (二)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3. 三、繼承過戶: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一)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 (二)受益憑證繼承人現在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 (三)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4.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受益權單位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5.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4. 四、贈與過戶:
      填蓋過戶申請書,並檢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3. 期信事業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受益憑證轉讓帳簿劃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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