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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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印鑑遺失、滅失、毀損或被盜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載明受益人姓名或名稱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連同新印鑑卡交期信事業或其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經期信事業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查核認可登記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除另有聲明外,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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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更換新印鑑,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者,本國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受益人應檢具申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