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益人於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受益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國民身分證;法人受益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託基金,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文件影本;必要時,期信事業或其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開文件之正本;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2. 前項開戶填留印鑑卡之內容,除受益人戶號、戶名、啟用日期、加蓋印鑑欄外,自然人受益人並應填寫戶籍所在地與通訊地址及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法人受益人並應填寫其設立地址及統一編號;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填寫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地址及統一編號。
  3. 前項開戶所使用之印鑑,自然人受益人應使用本名之簽名式或印鑑,法人受益人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外,並得登記其代表人印鑑、簽名或使用其代理人職章;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以專戶名稱登載受益人名簿者,應使用該專戶名稱,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台代理人及保管機構為同一人者,其專戶印鑑得以該保管機構代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專戶行使受益人權利專用章為其專戶印鑑;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第二項本國受益人留存之通訊地址以國內為限;外國受益人如有指定保管機構者,並應加註該機構名稱。
  4. 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內政部警政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以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八碼)及其英文姓名第一個字之前二位字母(二碼)為準;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準。
  5. 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之統一編號,以內政部警政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大陸地區之居民以居民身分證編號之後十位數為準,港、澳地區之居民以居民身分證編號為準,其無居民身分證者,則第一位為九,第二位至第七位以西元出生年後二位及月、日各兩位,第八位至第十位空白。
  6. 客戶透過電子化方式簽署開戶文件(含投資適性分析表、投資人須知及約定書)者,相關控管措施如下:
    1. 一、得採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1. (一)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成身分驗證。
      2. (二)透過「晶片金融卡」或「登入網路銀行」取得約定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3. (三)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OTP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客戶於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由期信事業致電客戶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4. (四)其他足以確認投資人身分之方式。
    2. 二、期信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顯著方式載明網路申辦開戶流程及注意事項。
    3. 三、期信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揭露開戶文件之內容及建置供客戶點選是否已詳閱並充分瞭解內容之確認機制。客戶須點選「是」,始得進行網路申辦開戶作業。
    4. 四、客戶應於期信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網站填寫開戶文件要求之各項內容,基金銷售機構應檢核客戶輸入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電子簽章憑證內含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相符後,始完成簽署程序。
    5. 五、期信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確認作業之軌跡及簽署紀錄(Log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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