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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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信事業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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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名簿及印鑑卡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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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發放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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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受益憑證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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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會議出席受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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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信事業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其書面決議錄、表決票及委託書,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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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算基金之各項簿冊及文件自清算終結申報主管機關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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