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認定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經營權異動」係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致有控制權移轉情事者。
    2. 二、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掌握董事會過半表決權致有上市公司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者。
    3. 三、其他特殊情況經本公司認有經營權異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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