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0000078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79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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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抵繳之有價證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以下簡稱抵繳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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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之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計算及上限總額,應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二條之一至第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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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有價證券之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計算及上限總額等相關事項,由本公司視該有價證券交易市場波動程度及風險等因素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