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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