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2. 二、訂定之依據。
    3.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5.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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