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2.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5.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