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2.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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