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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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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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