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2.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1.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2. 二、釐清爭點。
    3.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4.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3.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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