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2.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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