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2.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4.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