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2259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147634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提撥比率」如下:
-
一、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至少應提出擬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銷售。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超過二千萬股以上者,得以不低於二千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
二、公開發行公司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其所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所應提出承銷總股數之百分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