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6547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至第9條、第17條、第18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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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之方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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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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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