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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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於收受本法第十條之一訴訟判決正本後,得評估是否提起上訴,並應將其結果及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報請董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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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於收受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解任裁判確定證明書後,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