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5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7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17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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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次一會計年度內申報下列英文版電子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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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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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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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英文版電子檔資訊內容應與第三條申報之中文版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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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二百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