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5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9005578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2、第1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13504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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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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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自營商應自行買入或賣出,不得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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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應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入或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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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具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之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或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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