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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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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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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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準用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