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57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除第4條及第12條第2項自109年3月23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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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簽章、委託人簽章、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並應附註下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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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方式應予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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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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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入證券一律集中保管,如欲領回證券者,應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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