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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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公司,其有新增或異動者應於每月七日前彙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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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傳輸海外地區應以每一季(採曆年制),定期編具海外地區使用說明書送交本公司。依該說明書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更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