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第7條、第10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8條之2、第37條、第42條;增訂第第28條之3、第3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37-2條 (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
董事會對上市上櫃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
一、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
-
二、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制度。
-
三、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
-
四、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
五、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公司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