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第7條、第10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8條之2、第37條、第42條;增訂第第28條之3、第3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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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條 (檢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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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其受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性,對檢舉人提供之檔案予以加密保護,妥適限制存取權限,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