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第7條、第10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8條之2、第37條、第42條;增訂第第28條之3、第3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23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對功能性委員會、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授權及職責應明確劃分)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
-
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不宜由同一人擔任。
-
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功能性委員會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