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第7條、第10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8條之2、第37條、第42條;增訂第第28條之3、第3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23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對功能性委員會、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授權及職責應明確劃分)
  1.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
  2. 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不宜由同一人擔任。
  3. 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功能性委員會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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