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第7條、第10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8條之2、第37條、第42條;增訂第第28條之3、第3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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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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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並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將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經常且即時利用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設置之網站提供訊息予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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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平等對待股東,前項各類資訊之發布宜同步以英文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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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股東權益,落實股東平等對待,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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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範宜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之日起之股票交易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