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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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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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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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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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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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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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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新臺幣________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________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_______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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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________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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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