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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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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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及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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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開說明書編製目的係為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下簡稱虛擬通貨),本次發行虛擬通貨之名稱、種類(分潤型或債務型)、數量、發行價格、募資金額(若有募資下限者,應特別敘明)、發行條件及買回機制;其發行條件及買回機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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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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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發行之虛擬通貨如使用區塊鏈,公司應說明其使用之底層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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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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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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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資訊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及律師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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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顯著方式記載下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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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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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虛擬通貨之發行,係經主管機關豁免申報生效,且虛擬通貨及區塊鏈技術之發展及運用尚屬創新期,投資虛擬通貨相對風險較高且未保證能獲利,投資人於投資前應特別注意且詳細閱讀本公開說明書內容,謹慎作投資決定,並應注意風險事項;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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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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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證券商交易平台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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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銷售對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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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編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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